实验教学中心
华东理工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者:实验教学中心 时间:18-07-02 浏览:273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促进我校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达成,推动实验教学改革,促进优质资源整合与共享,提升实践育人水平,参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厅〔2016〕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中心是学校组织高水平实验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基地,是学校依托相关学院建设的国家级、上海市级和校级实验教学示范平台。

第三条 学校按照“科学规划、分类建设、示范引领、重点培育"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思路,以现有的实验中心为基础,优先选择学科交叉面宽,专业覆盖面广的实验室进行建设。项目建设的目标是形成布局合理、机制灵活、开放共享、特色鲜明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群,为学校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奠定基础。

第二章 建设内容

第四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的主要内容为:

(一)落实以人为本的教书育人理念。提升学生实验综合能力的同时,注重对学生责任意识、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培养,调动学生参与实验教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创新潜能。

   (二)构建完备的实验教学体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遵循实验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围绕学校定位和人才培养特点,构建基于综合型、设计型和创新型为主的实验教学内容体系。

(三)创新实验教学方式方法。遵循实验教学规律,采用创新多样的教学方法和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提升实验教学项目的吸引力和教学有效度。探索开展开放型实验设计项目,鼓励学生团队合作,自主设计实验,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

(四)拥有高水平的师资队伍。重视实验教学队伍培养建设,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激励措施。团队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建设一支核心骨干相对稳定,年龄、职称、知识、能力结构合理的实验教学梯队。同时鼓励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队伍互通、校内外师资融合,形成共同培养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氛围。

(五)打造优良的实验环境。仪器设备功能完好,实验教学条件满足学校人才培养要求。环境、安全、环保符合国家规范,经常性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创造性地开展体现学科专业实验教学特点和学校特色的实验教学文化建设。

(六)加强实验中心的高效管理模式。实验教学中心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共建共享优势资源,鼓励建设面向多学科、多专业、高质量的实验教学中心。构建有利于学生自主实验、个性化学习的实验环境,建立健全评价与保障机制,完善并落实实验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七)建立信息化实验教学资源。完善实验教学中心信息化管理平台功能,推动课程管理、师生交流、教学评价的信息化,实现实验内容、空间、时间、人员、仪器设备等的高效利用和开放共享。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探索研究性实验,创新性实验和虚拟化等信息化教学资源。

(八)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实验中心在教材、论文、著作、软件和数据库等学术性成果丰富,积极承担学校实验室人才培养任务,组织学生交流、竞赛,与国内外各类实验室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五条  示范中心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2年。

第三章 申报评选

第六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立项程序:

(一)实验室负责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立项申请,学院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教务处。

(二)学校负责组织评审,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确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名单。

(三)示范中心建设项目采用逐级申报、逐级建设的方式,稳步推进我校实验教学中心的发展。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教务处、实验室与装备处(安全办)为学校各级示范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申报、评审和验收组织工作。

第八条 示范中心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示范中心挂靠相应的学院,全面负责实验中心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 学校对各级示范中心建设实行日常监督、年度评估及成果验收,相关工作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实验室与装备处(安全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