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教学中心
商学院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发布者:实验教学中心 时间:18-06-18 浏览:2413

第一条  为加强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实验教学中心(以下简称“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的规范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学校《校实〔2018〕4号 装备资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实验教学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仪器设备主要是用于实验教学的仪器、设备、软件、家具、用具、装具类等固定资产。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科学使用,杜绝闲置、浪费,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四条  所有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由实验中心负责管理,各实验室所用设备由该实验室负责人具体管理。

第五条  新进仪器设备要及时登记入账,在用仪器设备如有信息变更也需及时同步更新到固定资产管理平台。

第六条  实验室中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许借出,特殊情况须经实验中心主任批准并在实验中心登记备案。

第七条  各实验室要加强对仪器设备使用人的基本操作培训,避免因操作不当或失误造成损坏事故。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工作环境与使用条件应符合规定要求,对特种设备或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应严格按照安全环保有关规定和使用说明书进行维护保养。

第九条  各实验室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进行修理维护,以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正常进行,并要将故障现象及原因、维修方法、检验结果等做好记录。重要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要填写《仪器设备维护保养记录表》(参见附件),妥善保存备查。

第十条  仪器设备如有损坏、丢失要及时上报实验中心,同时要写出报告,说明原因、过程,分清责任,并由实验中心主任签署意见,上报资产装备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商学院实验教学中心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