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教学中心
商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者:实验教学中心 时间:19-07-03 浏览:257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商学院实践教学改革,提升商学院实验教学中心(以下简称“实验中心”)建设与管理水平,提高实验实践教学质量,鼓励支持相关教师及实验中心技术人员重视实验软件开发、实验技术研究,促进科研成果向实验教学转化,规范实验技术研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立项范围及内容:

1. 特色数据库开发与建设;

2. 相关实验教学软硬件平台开发;

3.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室资源开放共享等系统的开发;

4. 其他能体现经管类实验技术内涵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 项目立项应符合如下条件:

1. 项目内容与实验室工作、实践教学密切相关,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研究成果能解决目前急需的问题或为未来做技术储备;

2. 具有良好的研究基础和研究条件,预期成果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启发性和实用性;

3. 项目内容、技术等方面具有独创性和自主知识产权;

4. 项目成果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和使用效益;

5. 已列为各级教研或科研项目,或已是教研、科研项目中的一部分,或与往年立项项目内容重复,不予立项或申报。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 承担商学院实验教学的相关教师均可申报,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可作为成员参与项目申报。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当年度申请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1 项,历年累积未结题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1项。

第六条 项目研究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七条 本项目立项原则上每年一次,具体申请时间以通知为准。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如实填写《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参见附件),提出改革、创新的实验技术项目,阐明该项目目的、申请金额及计划完成时间等详细情况,不允许擅自更改申请书。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所有成员在纸质版申请书上签字确认后送至实验中心,并提供对应电子文档。

第十条 实验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须经答辩汇报后公示评审结果,确认是否批准立项。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要按照项目申报内容、计划积极组织实施,实验中心要对项目予以支持和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必须提前提出书面报告,经实验中心批准后可延期一次,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能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如遇特殊情况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实验中心,并推荐指派合适人选接替完成。

第十四条 需要其他单位或个人协作的项目,双方必须就分工、责任以及成果分享等方面达成共识并签订协议,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更改该协议。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仅限于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支出,经费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违反经费使用原则,将经费挪作他用,将取消该项目并收回该项目经费,情节严重者还将作出其他相应的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对工作成效显著、意义重大的项目,实验中心给予重点扶持。对经过努力确实无法完成原定项目的,须提交书面报告,详细写明原因、结论,经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签署意见,连同项目剩余经费一并交回实验中心,经实验中心审查批准后撤消项目。

第四章 项目验收和成果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完成并稳定试运行后,书面总结项目完成情况、主要效益及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撰写《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结题报告》,报实验中心并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采取现场考察、集中答辩和演示等验收鉴定方式,由实验中心定期组织专家组实施。验收鉴定内容包括:项目的技术水平、可靠性、安全性及综合效益等。

第十九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若技术转让或推向市场需经实验中心同意后上报学校,由此获得的收益按照华东理工大学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分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商学院实验教学中心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