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教学中心
商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发布者:实验教学中心 时间:17-05-13 浏览:24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教学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建立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实验教学中心(以下简称“实验中心”)根据学校及学院相关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教学大纲

第二条 实验教学大纲制定。列入商学院《本科教学培养方案》的实验课程必须制定《实验课程教学大纲》。培养方案中新增的实验课程(包括嵌入式实验课程),需提交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信息或实验指导书等资料后方可开设。

第三条 根据校教〔2017〕4号文件《本科实验课教学基本要求及规范》,实验教学大纲中应当包括且不仅限于以下几方面:

1. 本实验课程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2. 本实验课程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3. 学生应当掌握的实验技术及基本技能;

4. 实验项目的设置,包括实验项目名称、学时、应达到的目的和要求、实验内容、实验类型、仪器设备、每组人数、教师每批次指导学生人数、主要仪器设备等;

5. 实验教学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

6. 选用的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第四条 首次上岗的实验指导教师须参照学院制定的《实验课程教学大纲》模板。

第三章 实验教学过程管理

第五条 实验室使用安排。本科教学任务下达后,任课教师将实验课程信息上报至实验中心,由实验中心统一安排实验地点。

第六条 实验预习任务安排。实验教学指导教师应提前布置实验预习任务,并于实验教学前清点学生人数并检查实验预习情况。

第七条 实验教学管理文档。实验教学人员认真及时填报实验教学相关资料,做好实验教学档案(教学计划、实验指导书等)的汇总、整理、存档、上报等工作。

第八条 对实验教学的学生进行严格考核。成绩的评定应根据预习情况、实际操作、动手能力、实验记录、实验结果、实验报告等方面综合进行。

第四章 实验教学质量监控

第九条 实验课程一般由课程教师讲授和指导,首次上岗的实验教师需进行试讲、试做;对首次开出的实验课,有关人员须试做成功后才能开设课程。

第十条 加强实验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推进实验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实验中心定期组织专家组检查,按照实验教学质量评估要求并结合学生的评价,对实验教学做出综合评价,并由检查人员对评价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严格落实实验教学指导教师的课程设计与教学的规范性,督促教学人员及时报告教学进度,及时检查教学任务是否达标。

第五章 实验教学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中心教学人员作为课程负责人需保证课程教学的质量并及时完成以下主要职责:

1. 与专业实验室主任沟通,进行实验课程的设计和准备、提出课程开设所需的软硬件条件;

2. 保证实验课程的开设、完成实验教学文件的编写及归档;

3. 批阅学生实验报告、完成实验教学状态的自评等。

第十四条 实验中心教学人员应按照实验教学要求与相关文件模板编写相应的教学材料,并及时提交以便存档管理。

第六章 实验教学文档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文档模板制定。实验中心组织专家制定相关模板(参见附件1至3),并统一在实验中心网站上的“下载中心”中进行展示;课程相关模板应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发放至所有实验课程指导教师;确保更新模板文件后及时通知到实验课程指导教师。

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文档自查。在实验教学文档提交之前,指导教师应当进行文档自查,确保文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 实验教学文档提交。在每学期实验课程结束之后,实验课指导教师按照实验中心要求及时提交上述文档。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文档归档。每学期文档提交完毕后,由实验中心人员进行教学文档的整理与归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商学院实验教学中心

2017年5月10日